市纪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监督
来源:漯河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5-18

为进一步推进漯河市纪检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问题,切实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内部监督,5月4日,漯河市纪委出台了《漯河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规定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全体干部、县区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等纪检监察干部,要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吕岩同志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求报告对象涵盖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并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报告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制度》规定,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真实完整地报告本人婚姻、收入情况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投资、因私出国(境)等重大事项。报告形式分为三种:一是定期报告,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规定事项;二是即时报告,对本人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婚丧嫁娶事宜等可预见的事项,按规定于事前或事后及时报告;三是新任纪检监察干部要在任职后7日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制度》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务必于6月30日前向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告本年度个人有关事项。为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市纪委将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告材料,进行常规核查。对有信访举报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反映突出的纪检监察干部涉及的个人事项,及时进行重点核实。对报告人不按时、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制度》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构成违纪的还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版权所有:中共漯河市纪委 漯河市监察委员会
地址:漯河市祁山路6号 邮编:462000
备案证号:豫ICP备05010841号
访问次数: 次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