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监督手段,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防止出现“灯下黑”,市纪委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分别于2015年6月、2016年1月按要求向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告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2016年上半年,为检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据该制度规定及市纪委主要领导安排,市纪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集中抽查核实。核查采取随机抽查和对有信访举报的干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纪委换届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按照30%的比例,对市本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对象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共抽查74人,其中委局机关干部占32.4%;派驻机构干部占43.2%;县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纪工委干部共占24.4%。通过提请核查及比对分析,核查结果与报告内容一致的52人,占70%;核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的22人,占30%。
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该市纪委分别向核查结果与填报内容不一致的22名纪检监察干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其中书面说明原因4人、书面说明原因并作出检查10人、函询2人、警示约谈3人、诫勉谈话3人;涉及县处级纪检监察干部9人,科级纪检监察干部12人。为强化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归纳分析,提出明确要求,撰写《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情况的通报》,印发全市纪检监察机关。
该市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及处理,及时警示、提醒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增强其令行禁止、自觉接受监督和严守规矩纪律的意识,表明了该市纪委对“自己人”严格要求、严格约束、严格监督,严防“灯下黑”的决心和态度,也是该市纪委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方面践行“四种形态”的探索和实践。(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