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汇区:区纪委探索试行案件协审员制度
来源:漯河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4-28

为进一步扩大执纪审查效果,保证案件质量,确保执纪公正,区纪委结合工作实践,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关于实施案件协审员制度的办法(试行)》,在全区财政、金融、审计、政法及其他各类专业部门选取道德品行好、文化水平较高且未受过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专业人才组建“案件协审人才库”,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有关案件,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

案件审理室挑选案件协审员,需在初审意见作出后3日内提出申请,填写《案件协审员协助审理案件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在选定案件协审员后3日内,案件审理室填写《案件协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通知书》,书面通知案件协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人员与被审理人进行审理谈话前,被审理人有权要求案件协审员回避,但需经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案件审理结束后,案件协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发表协审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由案件主办人附卷归档。

案件协审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根据审理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和资料,了解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参加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理案件,提出案件审理意见;对认为案件处理不当的,可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要求案件审理人员作出解释或补充审理;检举制止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向被审理人了解办案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同时,案件协审员需遵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妨碍案件审理公正有序地开展。

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协审员可提前辞去或解除其案件协审员资格,即: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案件协审员;因职务或工作调整可能影响协审职责的;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案件协审活动两次以上的;违反《关于实施案件协审员制度的办法(试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源汇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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