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通许县 发布时间:2021-06-08

关于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通报如下:

一、通许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李刚、会计马天2人履职不力问题

马天在担任通许县残联会计期间,2018年2月5号记账凭证中,将职业年金、电话费计入办公费科目,2018年3-4月记账凭证误写为2018年3月记账凭证,2018年9月21号凭证中将车辆违章款计入差旅费补助,存在会计科目混乱问题。通许县残联财务管理制度规定,5000元以上的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研究后经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理事长签批后方可报销。2018年2月账册14号凭证显示,通许县残联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46000元,该笔支出未经理事长签字,马天将其入账报销该笔支出。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通许县残联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而是在多人多次出差后集中填写,出现多人重复填写审批单,经马天审核、主管财务领导李刚签批后,重复领取出差补助。2020年7月,通许县纪委监委给予李刚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马天政务记过处分。

二、通许县自然资源局徐新红、于德水2人在办理地籍过户登记工作中擅自改变原地籍权属状况问题

2014年12月份,徐新红、于德水在办理李某某和于某某通许县文教路中段西侧建设用地买卖过户登记时,二人在测绘调查过程中,未经当事人申请及邻居同意改变原权属状况,将于某某转让给李某某的两块建设用地过户办证时合成一块,将中间的两米路挪至该宗地南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6月,通许县纪委监委分别给予徐新红、于德水政务警告处分。

三、通许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王俊生、杨海波、李学华等7人伪造卷宗材料对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仅作罚款处理造成违法建筑长期存在问题

2011年至2017年间,王俊生、杨海波、黄占生、张鸿、李学华、田文杨、王占庄在办理通许县城规划区域内建设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违规违法行为,伪造卷宗材料,在处理时仅对违法对象处以罚款了事,对违法建筑没有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等行政措施,造成规划区内违法建筑长期存在。2020年5月,通许县纪委监委给予王俊生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杨海波、黄占生、张鸿、李学华、田文杨、王占庄政务警告处分。

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性,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带头查摆自身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不断增强履职尽责的责任感、使命感。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继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作用,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通许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