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强化机关党员的“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更好服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周五下午为委机关各支部固定学习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后第一天)。区纪委常委会或机关党总支统一安排的,要按通知要求组织学习。
第三条 机关各支部参加学习的人员范围包括本支部全体党员。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到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党员,开展巡察、执行审查调查专项工作任务时借调的党员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习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等;专题学习主要涵盖时政热点及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区委主要会议精神,区纪委常委会、委领导和机关党总支安排的专题学习内容。
第五条 机关各支部学习可采取学习研讨、专题调研、讨论交流、笔记评比、观看视频、收听讲座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由各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除区纪委常委会或机关党总支通知要求外,学习内容由支部按计划安排。集体学习应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年初,各党支部应制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并报机关党总支。
第七条 各党支部书记为支部党建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支部学习,落实学习日制度;委领导应以普通党员身份,主动带头参加支部政治学习,发挥督学促学作用,提高学习效果;全体党员应按时参加支部的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支部要落实学习签到制度,任何党员不得以工作为借口不参加学习。
第八条 各党支部要做好支部学习记录,党员要做好学习笔记。机关党总支每季度对各支部进行检查督导,随时掌握支部学习开展情况和党员的学习情况。
第九条 各党支部要将党员学习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量化考核、争先创优的考核中。对学习不认真、参加集中学习不积极的,迟到、早退和随意不参加的,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与其谈心谈话。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