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名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有效实现群众工作全覆盖,根据省市纪委监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访实名信访举报时,要认真甄别,属于业务内问题的,信访举报部门要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事项,填写《实名信访举报受理告知书》,举报人签字后,受理告知书随举报材料一起转送相关部室(单位)。
二、承办部门收到实名信访举报件10个工作日内,要与信访举报群众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信访举报内容,填写《实名信访举报办理告知书》,举报人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复印件报信访举报部门备案。
三、承办部门办结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联系信访群众,认真做好反馈解释,力争取得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认同办理结果,填写《实名信访举报反馈意见书》,举报人签字。承办部门要将受理、办理告知书和反馈意见书作为案卷资料随案件材料一起装档留存。同时将办结结果、告知反馈情况通报信访举报部门。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实名信访举报件受理、办理全过程与群众保持沟通联系,让群众知道反映的问题有人管、有人查、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