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程序
2020-10-27 10:57 来源: 孟州市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关涉案财产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