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之前不是在县直某单位任职吗?怎么同时期又在县农场领取薪酬呢?”日前,温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在办理温县农场有关案件时,发现县直某单位正科级干部姚某某在职期间,在温县农场下设的项目部任职法律顾问并领取薪酬。
案件核查组人员在调取温县农场项目部发放工资、福利费的记账凭证,并与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后,与姚某某进行了谈话核实。
“你为什么要在温县农场领取薪资报酬?这是否符合规定?”核查组人员问道。
“2010年7月,我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负责具体工作,加上我有律师资格证,有人找我咨询法律业务,所以就兼职法律顾问了。”面对核查组的询问,姚某某理直气壮地回答道。
“你在企业兼职的事,是否向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汇报过?”
“没有。我觉得自己已经退出领导岗位了,就没有向单位报告这件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在核实清楚有关问题后,核查组拿出党纪法规和姚某某一起学习。
“以上错误行为是因为自己对党纪国法学习不够,自律性不严造成的,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有关规定,身为党员干部,理应从严要求自己。”在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后,姚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
经查,姚某某因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我们要以此次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冯国杰表示。
申恒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