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和源头治本作用,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纪委依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精神,制订了《鹤壁市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书”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一案双书”是指案件在审理结束,向被处分人及发案单位送达说理性处分决定书,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
说理性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在处分决定书基础上,结合案情和被处分人的特点进行说理,从被处分人的成长和工作经历、违纪特点、违纪产生原因、违纪的心理变化过程等方面认真分析,体现“六说”,即:综合概括,说事实;分析影响,说危害;发掘根源,说党性;厘清错误,说法理;批评教育,说纪律;组织评价,说认识。
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着眼分析违纪案件的特点,剖析发案单位在“两个责任”落实、教育预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办法》要求,发案单位要协同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针对违纪案件中所暴露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被调查人所从事的工作、职责权限、违纪原因等方面,认真开展制度廉洁性和有效性评估、廉政风险大排查,认真进行自查和剖析。市纪委监察局在对被处分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到发案单位组织召开“一案双书”警示教育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包括发案单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二级机构党政正职以及案件所涉岗位人员等。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应当开展“一案双书”而未开展的,整改落实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鹤壁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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