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发布日期:2016-01-06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网站   

  近期,漯河市各级各部门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作风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规定、顶风违纪,严重损害了党委和政府形象。近期,漯河市纪委查处通报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郾城区城关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赵晓刚公款购买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问题。2015年8月3日,赵晓刚在某商场购买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调查期间,赵晓刚拒不配合,并作伪证,妨碍组织审查。赵晓刚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错误。2015年9月28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经郾城区城关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赵晓刚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区教科体局党委书记王酉军、纪委书记曹海举被诫勉谈话,城关镇中心学校校长韩春阳、分管纪检工作副主任刘跃利、分管幼教工作副主任王朝霞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源汇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史国景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9月8日下午,史国景驾驶区人大公车在某小学路口接其儿子放学,被市纪委检查组发现并在全市通报曝光。史国景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顶风违纪,公车私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5年9月15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源汇区交通运输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史国景行政警告处分。

  3.舞阳县吴城镇中心学校校长高国耀酒后驾车问题。2015年9月6日上午9时11分,经群众举报,吴城镇中心学校校长高国耀酒后驾车,被县交警大队当场查处,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理。高国耀酒后驾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9月10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经舞阳县教科体局研究,决定给予高国耀行政警告处分,并免去其中心学校校长职务。

  4.临颍县瓦店镇一中校长薛冲伟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4月25日,临颍县瓦店镇一中校长薛冲伟组织教师到洛阳市某景点旅游,花费公款3920元。薛冲伟作为共产党员,组织公款旅游,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央“六条禁令”规定。2015年12月23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临颍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冲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召陵区老窝镇卫生院院长胡德甫违规收取礼品礼金问题。2014年农历三月,老窝镇王某等12名村医到郾城北关逛庙会,每人给胡德甫送现金100元,共计1200元,同时还送其一些饮料等礼品;2014年9月,胡德甫在漯河市医专三附院康复治疗期间,老窝镇王某等4名村医去看望胡德甫,每人送其现金200元,共计800元。胡德甫收受他人现金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从业纪律错误。2015年10月26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经召陵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德甫行政警告处分。(漯河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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